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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 司法协助制度 新西兰藉安娜盗窃案

  我国某市乐公饭店东楼12号房间发生了一起外国人大额财物被盗案件,失主是来我国旅游的德国国女士贝特尔斯,破案后认为盗窃犯是同房间居住过的新西兰藉姑娘安娜。侦查过程首先由我国警方通过德国驻中国总领事馆,获知贝特尔斯失盗旅游支票的面值、张数和号码;接着又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澳大利亚国家中心局调查正在其境内的嫌疑人安娜的一贯表现,并对其进行搜查和扣押财物。澳大利亚警方在进行侦查后获知此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其包内搜查出的旅行支票及兑换后的支票,发现与失窃支票的面值号码完全相同,于是便扣押支票和现金,及时侦破了案件。我国在通知新西兰驻我国总领事馆后,向澳大利亚外交部提出了引渡申请,澳方接受申请,逮捕了安娜,将其引渡回我国接受审判。
 

专家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刑事案件,从诉讼主体到司法协助主体涉及四个国家。由于犯罪地发生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我国具有对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但本案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国人,需要搜集的证据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又处在外国,由于一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刑事诉讼行为不得直接合法地延伸到外国境内施行,案件的顺利侦破便需要各相关国家的配合与协助。本案中各相关国家在侦查上的配合关系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一定刑事诉讼行为的关系。本案中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从协助的内容上看包括委托调查取证、协助侦查、引渡、移交赃款赃物等方式,从协助的主体上看既包括两国主管机构(我国主要包括外交部、公安部)之间直接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也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