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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刘某因县检察院错捕请求刑事赔偿案

 

  某县农民刘某因被村民举报强奸妇女而被县公安局拘留,后被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有强奸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控难以支持,判决宣告刘某无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撤销抗诉的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刘某遂以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其提出刑事赔偿请求,具体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错误羁押赔偿金4.5万元;赔偿释放后医疗费用16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2000元;判处举报人刑罚。就刑事赔偿而言,上述哪些请求可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
  本案中的侵权主体是负有监督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县人民检察院,宣告刘某无罪的一审生效判决确认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的行为是错误逮捕行为,并与刘某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具备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支持刘某的错误羁押赔偿请求,并按法定的赔偿标准和羁押天数确定赔偿金。但刘某释放后治疗疾病的费用若经查明与错误羁押之间无因果关系的,则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属于错误羁押带来的直接损失,按现行法律可不予支持。至于对举报人处以刑罚,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可作为另一案件由检察院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