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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田某故意伤害周某案

被告人周某因某事与田某争吵并斗殴,周某将田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周某为颅底骨折并且面瘫。一审法院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为造成田某重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田某的伤势。二审法院对田某重新做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周的行为只对田某造成轻伤,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专家说法:

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不同。《刑事诉讼法 》第146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147条第1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所以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其只能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