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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徐某被杀案

徐某,女,26岁,公司职员。 某日深夜,徐某被人杀死在一个公园里。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封信。信封上的寄信人姓名是佟某。经调查,佟某是徐某的同事。与此同时,徐某单位的另一同事陈某作为证人证明徐某与佟某在案发前一天曾发生过激烈争吵,并认为佟某就是杀人凶手。侦查人员据此认为佟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对佟某进行了拘留。在拘留期间,佟某最初什么也不说,后来侦查人员对佟某实施了刑讯逼供。佟某在刑讯下只好供认是其杀害了徐某。据此,侦查机关很快将此案移送起诉。 
 

专家说法:

首先,佟某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为佟某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所以佟某的口供不符合证据基本特征中的合法性。

其次,陈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尽管陈某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佟某是杀人凶手,所陈述的证言具有主观性,但就证明佟某有杀人动机而言,陈某的证言仍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包括证据的客观性特征。事实上,任何证据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一定具有主观性。因为证据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任何证据要发挥其证明作用,都必需经过人的主观认识来加以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