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9.管辖与立案
9.2.2 审判管辖 王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是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某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专家说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25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应由犯罪地的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21中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26规定,指定区法院应当服从中级法院的指定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涉及铁路运输及生产的案件,因此本案被告并不能仅因其铁路工人的身份而划归铁路法院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