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立案管辖
-
1.2.1立案机关和立案材料来源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110条、114条
立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立案材料来源:
1.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后,或者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报告,提请予以侦破或者查出的行为。
2.举报:与案件无直接厉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检、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的行为。
3.控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而向公、检、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
1.2.2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
案件范围:刑事案件一般均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侦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1.2.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案件范围: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1.2.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210条
案件范围: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