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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庭前程序概念
- 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庭前程序包括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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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范围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包括:
1.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冬季、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 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务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载明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的明确的名单;
5.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6.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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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1.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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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法庭审判程序概念
- 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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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开庭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开庭应履行以下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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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法庭调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199条
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
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
3. 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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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法庭辩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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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法律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应当认真听取不得限制。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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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评议和宣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判决: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1.立案
+ 2.侦查
+ 3.起诉
+ 4.审判
+ 5.执行
4.2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