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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立案的监督
  •  1.5.1控告人对不立案的监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原决定机关复议。原决定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查和评议,以接受控告人的监督。

  •  1.5.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