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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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不起诉的概念
-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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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法定不起诉概念
- 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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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77条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 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虽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 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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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酌定不起诉概念及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概念: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
适用条件:
1.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2. 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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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因其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设定监管条件进行考验并决定暂不交付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