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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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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死缓执行的变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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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5、268、269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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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减刑和假释
- 减刑是指对判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减轻其刑罚。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执行一定期限刑罚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有条件予以释放的制度。
减刑、假释的程序: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或者假释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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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罪,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新罪和漏罪的追诉,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新罪和漏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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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对错判的反应和申诉的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转交的申诉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进行重审。经审查,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材料的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罪犯的申诉没有根据的,可以驳回申诉。申诉期间,原判决不得停止执行。

+ 1.立案
+ 2.侦查
+ 3.起诉
+ 4.审判
+ 5.执行
5.3变更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