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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立案的程序
  •  1.4.1立案材料的接受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  1.4.2立案材料的审查
        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审查步骤:
        1. 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查;
        2. 对材料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有无确实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
  •  1.4.3立案材料的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3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 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公诉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 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公诉案件: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