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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
  •  4.3.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概念及特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1-213条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根据自诉而进行的诉讼程序,称为自诉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3.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  4.3.2自诉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3.3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概念及特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6、218-220条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部分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实行独任制;
        2. 审理程序灵活掌握;
        3. 快速审结;
        4.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按一般程序重新审理。

  •  4.3.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215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