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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各种刑罚的执行
  •  5.2.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1-263条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具体程序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严禁侮辱罪犯人格和摧残罪犯身体;
        5.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  5.2.2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的时候,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根据刑种、刑期和罪犯年龄状况不同,刑罚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4.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5. 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  5.2.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刑法》第76、77条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缓刑的执行有两种结果:
        1.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可以缩短缓刑考验期或者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自由刑刑罚;
        2.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不遵守缓刑期内的规定,情节严重,则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后执行判处的刑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  5.2.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刑法》第39条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

  •  5.2.5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
        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
  •  5.2.6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的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对被告人不适用刑罚的判决。
        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第一审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一经宣判,应该立即释放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