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9、112条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尚无证据证明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 属于受案机关管辖范围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114条 1. 案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的; 2. 案件的被害人(或代为告诉人)告诉的;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