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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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执行的概念
-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执行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变更执行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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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执行的主体
- 执行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执行权的机关。
我国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等。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而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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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执行的客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
执行的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以下几种:
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