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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另一类是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基本原则。
2.1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  2.1.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表现。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具体要求是: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确立违法制裁;4.实行诉讼监督。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 》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强调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符。《刑事诉讼法》第52条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从收集取证方面对该原则的具体落实。从总的方面看,中国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是有法可依的,它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基本上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由于公安司法人员乃至全社会程序意识的提高,程序法的作用显著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依据程序法办事的呼声日渐高涨,刑事诉讼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障,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调查证据以及起诉、审判、执行程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要求。

  •  2.1.2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院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行使;二是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例如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中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这是司法独立原则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体现。

  •  2.1.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51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2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5条第4款)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236条第2款)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37条第1款)。

  •  2.1.4辩护原则

        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人进行辩护。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解和自我辩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检察官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的律师的辨护,一般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国《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具体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范围、程序以及法院指定辩护的条件。

  •  2.1.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又称为“权利平等原则”,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地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类似的处理,不能因为其本人的社会地位、出生、政治背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优待”,而对另一部分人则予以歧视。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规定是国际通行的“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和中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  2.1.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被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或处罚。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理论中被称为“一事不再理” (ne bis in idem)原则,侧重于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以维持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理论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原则,侧重于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遭受两次不利的处境,以防止官方滥用追究犯罪的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判决如果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关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2012)]第181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以控诉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可以重复加以追究。

  •  2.1.7诉讼及时原则
        诉讼及时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要依法尽可能快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这一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国家专门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除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合法的控诉以外,侦查、起诉活动必须体现“职权原则”,该立案侦查的要及时立案侦查,该决定逮捕的要当机立断决定逮捕,决不能拖延;2.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期间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诉讼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符合法定延长期限条件的,也要经过规定的延期手续。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变相延长强制措施的期限或者办案期限;3.在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处理刑事案件。
  •  2.1.6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看,刑事诉讼的“投入”与“产出”比应当尽量低一些,不能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惜一切代价;二是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具体而言,这一原则可以分解为两个具体的原则:1.立法上的“繁简分流”原则;2.司法上的“手段节制”原则。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将简易程序扩大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所有刑事案件,并对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的办案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还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中分别如何处理做了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又不断总结经验,创设了轻罪案件的迅速批捕、起诉和审判程序。这些规定和做法都体现了诉讼经济的精神,有利于降低刑事诉讼的直接成本。经过几年的试点,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有关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规定所涉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同时规定了速裁程序适用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