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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6.2取保候审
  •  6.2.1取保候审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  6.2.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81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6.2.3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 同时,公、检、法机关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人是否愿意作保证人。不愿意作保证人的不能确定为保证人。另外,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2.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目前对保证金的形式,仅规定为“应当以人民币交纳”。按照这一规定,除人民币之外的其他货币形式和财产就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6.2.4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取保候审。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之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取保候审,一般是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