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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角色, 是一种特殊的规定性角色,,指的是各刑事诉讼的参加者因其特定的诉讼地位所决定的,并且与该地位相适应的基本的诉讼行为性质、诉讼行为趋势和诉讼行为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角色可分为两大类: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又包括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1国家机关
  •  4.1.3审判机关
        (一)范围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从上到下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的人民法院,具体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二)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
        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调查核实证据;
        4.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5.对证人强制出庭及处罚;
        6.经开庭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将构成何罪及其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7.对刑事诉讼中某些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定或决定;
        8.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9.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11.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
        12.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与监外执行。
  •  4.1.2检察机关
        (一)范围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从上到下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专门的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二)职权
        在我国,检察人员除了对自己侦查的案件享有侦查权外,主要还有以下职权:
        1.公诉权: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检察院是唯一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2.法律监督权: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院在行使公诉权过程中,同时也行使着法律监督职权。
        3.批准或决定逮捕权、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人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  4.1.1侦查机关

        (一)范围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侦查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308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由于侦查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宁和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二)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作为做主要的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案件的侦查,主要职权有:
        1.立案侦查权:对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侦查实验、技术侦查、通缉等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有有权决定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2.撤销案件权: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
        3.移送审查起诉权: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其无权直接起诉。
        4.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原决定机关)复议或者(上一级机关)复核。
        5.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公安机关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6.特别程序中公安机关的职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审查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制作没收财产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