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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控诉的概念
-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则主要是为了革除控、审不分的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弊端,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保障个人相对于政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司法专断。现代国家普遍要求控诉职能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检察机关)行使,并由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协助,自诉案件则由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多数国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控诉职能时必须客观公正。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在自诉案件中,控诉职能则由被害人承担,必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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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控诉的分类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行使控诉权的主体不同,可将控诉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是指法定官员(通常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由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刑事控诉权的方式。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法定个人或团体,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在现代社会,刑事犯罪侵犯的合法利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尤其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有关个人或团体的个体权益,而且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加之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日益复杂,公民个人通常难以担当,同时刑事起诉需要客观冷静,需要把犯罪的轻重、社会影响、被害人的利益、犯罪人自身利益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起来加以考虑,并站在公正的立场按照统一标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因此,现代各国普遍以代表国家和代表公益的检察官提起公诉,作为刑事起诉的主要形式,只允许对少数案件实行私人起诉。
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但仍贯彻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这种分工,有利于国家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追诉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也有利于发挥公民个人追诉犯罪的积极性,使那些轻微的犯罪案件得到更及时更适当的解决。
(一)公诉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且需要采用专门侦查手段的刑事犯罪,采取公诉程序追诉。《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自诉
对于那些不需要采用侦查手段的轻微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由被害人采取自诉程序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自诉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而自诉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控诉权而达到私人目的,法律规定提起自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就是自诉的条件。具体而言,自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4.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5.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 1.系统概述
+ 2.基本原则
+ 3.诉讼结构
+ 4.诉讼角色
+ 5.刑事证据
+ 6.强制措施
+ 7.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理想的结构是“正三角形”,即: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平等对抗,审判一方则居中居上公正裁判。
3.1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