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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另一类是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基本原则。
2.2中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  2.2.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事的法制精神。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的解决都奠定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而不允许把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法律关于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分配、相互关系以及办案程序的规定,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  2.2.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已经为《宪法》第140条所肯定,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职能的分工和程序的设置,互相制衡,互相约束,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  2.2.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根据中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在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不同诉讼阶段,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有学者笼统地将其简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概括起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