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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它由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四部分组成。
7.3死刑复核程序
  •  7.3.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一审判决、裁定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者提出上诉、抗诉后的二审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立即交付执行。但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使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者是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方可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有程序,也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2.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客体具有特殊性。
  •  7.3.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以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报请复核开始的。其具体的复核程序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复核方法、审核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也应根据此条规定的精神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核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指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动机、目的等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情况)、核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犯罪主体有无差错(如犯罪主体是否未成年,审判时是否怀孕,是否精神病人)、审核诉讼过程是否违反诉讼程序。

  •  7.3.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及案件综合报告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或维持死缓原判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必再行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