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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6.1拘传
  •  6.1.2拘传的适用主体
        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  6.1.3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基于此,要排除两种情况:1.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  6.1.4拘传的适用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填写内容包括: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工作单位,拘传的理由等内容,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查批准。
        2.拘传的执行。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规定,由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持续时间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即使在法定时间内讯问不能结束,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应当不少于12小时,使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在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什么地方讯问。通常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讯问结束后应立即让其自由离去,不得变相扣押。

  •  6.1.1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19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 询问或讯问的诉讼活动。传唤与拘传的区别最明显莫过于强制性: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传唤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而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