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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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逮捕的概念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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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逮捕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尚不足以防止法定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此外,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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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逮捕的适用程序
1.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批准逮捕时,除阅读案卷材料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检察人员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逮捕。依照逮捕的权限划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应
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3. 逮捕的特别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 逮捕的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5. 异地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逮捕的撤销、解除与变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后,发现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的,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有下述情形的,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