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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6.4拘留
  •  6.4.1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侦查当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具有如下特征:1.拘留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具有特定性;4.拘留是侦查阶段适用的强制措施。
  •  6.4.2拘留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81条、第82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可见,拘留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

  •  6.4.3拘留的适用程序

        1.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拘留的执行。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3.异地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拘留后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及时讯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检察院人员进行讯问。
        6.拘留的撤销、解除与变更。发现对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拘留,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拘留羁押期限的规定。认为需要逮捕并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报捕、批捕或决定逮捕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