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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它由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四部分组成。
7.4审判监督程序
  •  7.4.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 有利于恢复个案公正,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
        (2) 有利于保证司法体系内部监督的落实和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
        (3) 有利于发挥司法体系外部的监督作用,增强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  7.4.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由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地得以纠正,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7.4.3审理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重新审判的法院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第213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