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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辩护人
(一)范围
辩护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律师法》第11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012)第35条的规定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上述第(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吸取控辩式诉讼的一些作法,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律师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以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还应:(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6)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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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代理人
(一)范围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分类
由于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由于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导致代理人的范围、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等也不同。但代理人的共同点是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一般只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法定代理人,而且,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权限也由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承担监护义务。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第3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还可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前者,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后者,代理人除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内容,代为处分其相关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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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证人
(一)范围
证人是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 必须知道案件情况(成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前提条件);2. 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对刑事诉讼中证人能力的限制条件);3. 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成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主体资格限制条件);4. 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既是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主体资格限制,又是对证人能力限制的延续)。
(二)权利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给予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受克扣;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的义务有: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有义务回答公安、检察人员的询问;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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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翻译人员
-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翻译的对象既包括语言,还包括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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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鉴定人
- (一)范围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2.鉴定人通过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产生,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3.鉴定人不能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鉴定人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4.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5.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要求指派或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3.有权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4.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依法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1.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意见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 1.系统概述
+ 2.基本原则
+ 3.诉讼结构
+ 4.诉讼角色
+ 5.刑事证据
+ 6.强制措施
+ 7.审判程序
诉讼角色, 是一种特殊的规定性角色,,指的是各刑事诉讼的参加者因其特定的诉讼地位所决定的,并且与该地位相适应的基本的诉讼行为性质、诉讼行为趋势和诉讼行为模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角色可分为两大类: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诉讼参与人又包括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3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