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课程学习» 中级阶段学习» 7.审判程序» 7.2第二审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它由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四部分组成。
7.2第二审程序
  •  7.2.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从理论上讲,对第一审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最经常使用的是上诉审程序,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申请(即上诉),接受申请的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其实质就是刑事上诉审程序,它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用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刑事第二审程序从纯粹程序的层面上讲,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刑事第二审中的司法权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是保护上诉权不受侵犯。但从根本意义上讲,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则在于确保第二审程序的应有价值得到最大可能的实现。它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纠正刑事第一审裁判可能发生的错误。
        (2)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增加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的能力,使审判程序更加公正。
        (3)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
        (4)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刑事裁判未生效的情形下进行的重新审理,它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较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纠错于已然更能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
  •  7.2.2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范围包括: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对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  7.2.3审理程序

        刑事第二审的审理程序包括了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和庭审程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是二审程序的重要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性质的审查:一种是程序性审查;另一种是实体性审查。前者主要是解决二审案件的受理问题,审查的目的是查明一审法院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达到进行第二审审判所必须的程序条件。后者的目的是解决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案件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1.开庭审理,也叫直接审理。它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后,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步骤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2. 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其特点是:合议庭要审阅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不开庭,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合议庭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