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从审判作用上而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相对于各种救济审程序而言的,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第二,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基础;第三,刑事第一审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就是生效裁判。
-
7.1.2一般程序
- 我国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普通程序规则的总称。强调公诉程序以区别于自诉程序,强调普通程序以区别于简易程序。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是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基本程序。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两大部分,同时还有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程序包括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的准备两个部分。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即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其目的在庭审前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为顺利开庭创造条件。
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它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中心环节和典型代表。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法庭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法庭审判程序则是为达成此目的而提供程序保障,其核心在于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和法官中立,以确保公正司法。我国法庭审判程序的特征:1.法庭审判活动实行控诉、辩护、审判分离的制度;2.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辩论中查明事实真相;3.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对案件事实享有调查权。
-
7.1.3特别程序
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是相对于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而言的,包括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凡自诉人自愿撤回的自诉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此种反诉指刑事反诉,即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二)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主要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这是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典型的审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较之第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要高得多,显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更多的简化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决定了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轻微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均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1.系统概述
+ 2.基本原则
+ 3.诉讼结构
+ 4.诉讼角色
+ 5.刑事证据
+ 6.强制措施
+ 7.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并确定刑事责任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它由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四部分组成。
7.1第一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