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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理想的结构是“正三角形”,即: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平等对抗,审判一方则居中居上公正裁判。
3.3裁判
  •  裁判
        裁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裁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但法院的管辖权限以及在具体诉讼中代表法院出面审判的法庭组成,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裁判职能存在的理论依据有二:
        第一,基于公正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是代表政治国家的强大政府与代表市民社会的个体之间的烈度最强的一种社会冲突,为了公正地解决这一冲突,现代国家一致规定由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保障的法院从第三者的立场出发,以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这一冲突,以使其结果为争讼双方所和平地接受。
        第二,基于权力运行的科学要求。现代各国政治体制设计的通行观念在于权力必须行到有效的控制,以保障民主及个人的基本人权,为此要求权力分开行使、相互制衡,以免权力被滥用。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审判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受到各种制度化的保障。这种分离不仅可以防止权力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异化,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大有裨益。
        众所周知,近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机制是以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为核心来设计和运作的,三种职能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不同造成了刑事诉讼构造的差异。审判职能对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是通过它与控、辩双方的关系及其发挥程度实现的。奉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国家非常强调审判主体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法官往往主动调查取证,诉讼进程的主动权由法官掌握,在这种刑事诉讼机制下,强调审判方与控方的合作,审判立场也因此更多偏向于控方,甚至出现审、控双方一起协同作战,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人,造成控方地位高于辩方的诉讼格局。相反,奉行审判中立、法官职能相对弱化的刑事诉讼却非常强调审判方的公正性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审判主体无论是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还是在庭审过程中的活动都相对消极,诉讼进程主要由控、辩双方的辩论活动而推进,法官立场保持在与控、辩双方相等的距离内,审判与控、辩双方地位相对均衡。